贏了官司卻被罰款?洞口法院作出2024年首份司法懲戒決定書
2024-01-26 15:35:59
來源:湖南法治報 | 編輯:樊芳 | 作者:
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付軍慧 蔣志龍)近日,洞口縣人民法院對一名在微信群發(fā)布庭審視頻并辱罵、威脅證人的當事人肖某作出罰款3000元的決定。
2024年1月,肖某作為原告在洞口縣人民法院石江法庭參加一起物權糾紛案件庭審。庭審過程中,被告申請三名證人出庭作證,在證人發(fā)表證言期間,肖某對三人的陳述心懷不滿,擔心證人證言影響案件公正裁判,便無視法庭紀律,利用法官及被告等人視線盲區(qū),使用手機偷偷拍攝證人出庭作證的照片及視頻。在庭審結(jié)束幾天后,肖某將視頻及照片發(fā)送至400余人的本地微信群,并發(fā)表了辱罵、威脅證人等言論。
針對原告的行為,洞口法院司法警察大隊立即展開調(diào)查,并對肖某進行傳喚,肖某對偷拍庭審視頻并在微信群辱罵威脅證人的事實供認不諱,經(jīng)法警釋法明理,肖某對自己行為深感后悔并寫下檢討書。洞口法院依法對肖某作出罰款3000元的處罰決定,之后,肖某主動繳納了罰款并在微信群發(fā)布了道歉聲明。
法官提醒,法庭內(nèi)訴訟雙方均有合法表達訴求的權利,也有遵守法庭規(guī)則的義務,任何違反法庭規(guī)則的行為都是對司法權威的挑戰(zhàn);證人出庭作證,其人身安全、財產(chǎn)安全及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訴訟雙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任何一方違法都將受到法律制裁。肖某作為原告的物權糾紛案件,經(jīng)開庭審理,法院依法支持了其訴訟請求,但是因為肖某對法律的無知和一時沖動,導致贏了官司卻要承擔3000元的罰款,實在得不償失。
?
責編:樊芳
一審:樊芳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